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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件全市法院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我院一起案例《实施工程单位不得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承担维保责任——某房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入选。
2014年1月23日,某房产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接苏州市吴中区某地块住宅项目开发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案涉工程于 2015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某房产公司后发现工程保温板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要求建筑公司维修未果,并于2021年3月22日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确定案涉某幢房屋外墙保温层存在不契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问题,经分析与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控制不当有关,经评估维修费用合计8425016.76元。房产公司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上述维修费用。建筑公司辩称,外墙保温工程已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司法鉴定,可以依法确定案涉某幢房屋存在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问题,并已明确案涉房屋外墙维修费费用共计8425016.76元,此款应由建筑公司给付房产公司,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5541284.27元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建筑公司还应支付某房产公司2883732.49元。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利益,还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在行政管理上针对工程交付使用设定的前置条件,完成竣工验收并不能等同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实际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施工单位不能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为由主张工程质量合格并拒绝承担维修责任。施工单位应诚信履约,不得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防止因工程质量上的问题承担维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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