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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乐直播app 发布时间:2024-07-09 07: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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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公布了建筑市场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查处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年11月,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某医院综合楼配电箱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家图文单位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涉嫌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经核查,情况属实,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案件移送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执法部门决定分别给予上述两家企业14500元罚款;马某某、王某作为上述单位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分别给予两人725元罚款。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涉及市场主体巨大经济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串通投标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典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的秩序,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影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危害性较大。严厉打击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年4月,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某商业广场项目进行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与专业分包公司直接签订工程某标段的装修合同,违规将某标段的装修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公司,涉嫌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拥有相对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通过现场核实,确定了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和其他责任人员吴某,并对其作调查笔录。后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法制审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2023年6月25日,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企业责令改正,处罚款53426.76元;对责任人王某和吴某分别处罚款3205.61元。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企业和个人较大经济利益,需及时发现并掌握证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通过查处过程对市场主体进行指导和教育,本案例即为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参照。
首先,固定证据。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现场查看分包合同时发现建设单位越过总承包单位,将某标段的装修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公司,存在涉嫌肢解发包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要求登记保存涉嫌肢解发包的专业分包合同,为事后认定其违法行为提前固定关键证据,并查看了部分施工资料作为补充证据。认定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进行肢解发包的事实。
其次,加强沟通。该案涉及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以及建设工程中经常出现的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属于建设工程领域较为专业的知识,有的工程管理人员对此或一知半解,或存在侥幸心理故意为之。该案当事人就对其肢解发包的行为提出疑问,执法人员多次与其沟通违法发包的认定问题,并邀请专业人士携带《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资料,详细解答有关违法发包的认定问题,普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办法,讲解违法发包、转包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
2022年10月,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将某工程项目转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核查,情况属实。2023年1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责令改正,处罚款158612.59元;相关责任人共处罚款7930.63元。
查处转包典型案例的首要意义在于维护市场的公平诚信。转包行为一般是承包单位违背发包单位意愿,擅自进行的,往往导致施工现场管理失控,层层扒皮、压级压价,使得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场施工,为赚取利润偷工减料,降低质量、影响安全,严重破坏市场正常秩序。通过严厉打击,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让承包单位切实对发包单位负责,维护正常管理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24年2月,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临清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东阿某有限公司宋某某班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中,通过现场调取资料、走访发现东阿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核实违法线索后,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移交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4月16日,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处罚款7656.55元;相关负责人处罚款382.83元。
违法发包行为的存在,使得不具备相关资质、管理能力的企业甚至个人进场施工,降低了工程管理水平,扰乱了正常施工程序,加剧了工期延误、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安全隐患增加的风险,不仅容易导致合同纠纷,而且给房屋正常使用带来长期隐患。违法分包行为较为隐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有效查处较为困难,作为行业监管人员,应当在检查中认真查验资料,仔细分辨认定,从严从实从细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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